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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9-1(第4节)

键基础设施投资额巨大,会加重政府的投资负担,而从长远目标来看也是很值得的。国家的物权化方针与社会责任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给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更多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物权保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保护国有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现在我们所见到的好像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门规定。其实,这方面的内容早已有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的明文规定。

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信条例、建筑法、国防法等法律均以强制性手段,将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吸取历史教训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个时期以来,筑路占路为王,车匪路霸非常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运输工作与出行生活。经过几年的整治才有所收敛,但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黑保护伞的庇护,仍然在一些运煤炭和其他运输线上收取高价过路费、过桥费和保护费。一些腐败官员将车皮、干线承包给私人牟取暴利而从中大肆索贿受贿,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量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外国也有铁路等国有设施私有化严重,后来又重归铁路国有化的经验教训。

〖案例一〗“安徽第一女贪”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借改制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这是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虚位的突出表现。

网络上流传的“安徽第一女贪”、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张海英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就是在漯阜铁路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截留、隐瞒、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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