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裙带关系与制度信托关系而确定的。国家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法人办事和管理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法人的责任受托人。
其次,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的法锁关系,是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法锁关系,如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的法锁关系是长期的固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是不能随意消除的定向法锁关系;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具有弹性空间的或者是半固定的法锁关系。这里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法人要保证不要随意关闭或者改制事业单位,不要随意裁撤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事业单位的物权价值观与物权化方向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明显不同,他们的社会公益价值大于自身的经济价值,长远利益优于现实利益,国家机关对于事业单位能够扶持的应当尽量扶持。
国家机关法人是代替国家法人来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的。国家机关法人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直接责任的肯定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譬如,一些乡镇政府部门拖欠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与津补贴费,或者拖欠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县市区政府部门负有连带责任,乡镇政府部门负直接责任,这两级政府都可以同时成为被告人。
一些著名法学家认为,权利人此类物权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有几种。其中,一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所得受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二是特定的债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款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0页)。三是制度担保物权关系是长效机制的物权关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这种铁定的法定的物权关系。国家机关法人必须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脱对社会和对事业单位应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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