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因此需要立体化保护与立体化追责。很多时候,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与损失后,需要顺藤摸瓜地查找直接的、间接的和关联的责任人,物权中心圈子和外围圈子的人同样地受到追究,并且常常会用到重典整治。
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责任人,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股东、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人员、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人员,凡是侵害或者破坏国家财产的,全部是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对象。
对于任何组织与个人而言,统一的法则是: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2.一般性权利中的特殊性权利
国家出资人除了很多特殊性的权利以外,也有很多一般性权利。国家法人的一般性权利,可以涵盖一切民事领域,这也算是一般性中的特殊性,是其他物权人不具有的物权优势。国家出资人很多一般性权利中也有特殊性权利。
国家出资人是全能式的最庞大的法人组织兼物权组织,以其特殊的政治面貌和物权面貌公示于世,在消极所有权和积极所有权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都能独挡一面。国家法人在行使消极所有权方面表现为特殊的所有权地位,在行使积极所有权方面同样地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利用固有的权利优势、资源优势、资金优势、市场优势、人才优势等占领流通领域的各个角落,可以将众多的一般性权利由量变转化为质变,从而将一般性权利上升为特殊性权利。
应当指出,国家出资人的物权角色是有双面性的。有时候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入流通领域正常交易,有时候很快就转换为公事的主体来进行新的尝试。如国家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这是正常的交易,也同样地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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