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缺乏法理的极端说法。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都是国家法人的信托所有权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也不再提及“两权分离”的问题了。物权法草案讨论的那几年中,众多法理学家炮轰“两权分离”的理论,使得这种荒谬的理论无以立足。
那种“两权分离”的陈旧理论,那种将政府权益当作本单位权益、或者将国企利益当作政府权益的做法,或者将国企利益当作本单位利益的做法,或者将二者之间的权益完全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失之偏颇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8年10月28日是继物权法之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关系的代表性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所履行的义务,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这种制度物权法是以统治权、管理权为主线展开的,至于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份量并不重。我们的分析研究可以集中在物权关系并向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展,针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为了便于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认识一下,当企业一旦存在国有资产时,存在于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判别?然后作一个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简单推导。
二、双方的产权关系简单推导
其实,以上问题是不难解决的。要不然,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来解释。1、国家投资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是谁的?答:国家的。2、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谁来掌管?答:由投资的政府来掌管。3、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由谁来领导?答:由政府来领导。4、国有企业如何行使财产支配权?答:受政府委托的财产支配权。5、国有企业行使的财产支配权是什么权?答: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6、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什么权能?答: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占有权、制度信托使用权、制度信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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