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第2节)

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改变企业职工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主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状况,从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个目的自然是难以达到的。

薛暮桥、刘国光等16位著名经济学家一致否定国有企业“内部股份制”,说明了国有企业中股份制不是可靠的体制,经过试验后证实是弊端多多而行不通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所谓的“一股就灵”、“股份万能”和“企业经理人股权激励”、“企业经理人高$薪$养$廉”理论纯属形而上学的谬论,对于国有经济是非常有害的。

一是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首先是对于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不公平。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他们背着国家资产所有权人搞特权专制,是将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直接篡改为企业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违背了法律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是私下的偷偷摸摸行为,没有走法律程序向全社会公布其内部持股的整个过程,更没有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所作所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公开公示原则;其三是类似于封建特权制度,将本职工作当作向国家讨价还价、争功邀好的筹码。企业经理人凭白无故地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普通职工不公平,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同样地,全体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新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已经离退休或者调离的职工也不公平,论贡献还不如老职工的早的大。本来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全民所有的,结果篡改为企业团体的甚至于企业经理人的,直接导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