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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9-1(第4节)

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中小型国企,或者下级国企,也是一个物权权利主体,享有自己的信托所有权。无论是中央的或者是地方的中小型国企,都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动辄以“抓大放小”的含义,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吞并,更不应当以无代价的方式侵占中小型国企的财产。

90年代中国20多万家国有中小型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赢利和有发展前途的,职工人数占国有企业8成以上,而强制性盲目性地在全国大搞“抓大放小”运动,既不符合国有企业的运行规律和企业生态环境规律,也非常容易造成国有资产大量经济损失。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抓大放小”和“国退民进”的双重夹击,中国社科院估计国有资产流失9万亿元以上,经济学家郎咸平估计损失13万亿元以上。

对于国企产业结构适当地调整与“抓大放小”是应当的,但是,采取一窝蜂、一刀切形式来强制性甚至掠夺性地乱搞一通,势必酿成大量贱卖甚至贱送国有企业的风潮、数千万职工下岗失业的恶果。同时,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巨大的的冲击

2009年年初德国、美国两个超级亿万富翁自杀。一个是德国第五大富豪75岁的阿道夫-默克勒,名下资产超过90亿美元,不堪金融危机和投资失手双重打击,于5日晚在德国西部城市布劳贝伦一段铁轨附近留下一具僵尸,警方、检方证实他系被火车撞上,当场死亡,排除他杀可能;另一个是美国地产大亨52岁的亨史蒂文-古德,财产收入达95亿美元,恰好也是在5日清晨被发现在芝加哥附近的一片树林里开枪自杀,死于自己的红色捷豹座驾里。这又证明了,企业做得太大,结果尾大不掉,一遇到风浪,企业走上了不归路,最后连经理人自己也走上了不归之路。

国企经理人对公、对私都不能太贪心。国有大中小型企业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国企经理人薪水太高,就会破坏正常的劳动关系,造成两极分化,发展下去,对于建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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