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国家的公共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种类特别繁多,数额特别巨大,物权关系极其复杂。涵盖各种禁止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一般流通领域的各个方面,散布在各行各业和各个机关事业单位中,由政府部门信托管领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托支配并履行义务。
国家财产是根据各个时期以各种方式累积起来并以各种方式分配的,国家专属、专有、专控财产和国家一般财产的保护体系,各自发挥作用又共同协作。基于国家财产的特殊份量、地位与作用,基于特别优先权、特别排他权、特别对世权、特别物权保护请求权、特别追及权的特别物权关系,在设立、行使、利用、规范、调整、变更、转移、消灭整个过程中,均采取多种确认、利用与保护的严密措施,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随意降低保护门槛。
国家财产分布面很广,国家所有权很容易出现虚位、篡位和篡权、侵权等现象,疏于监管与保护,国有资产因此最容易流失。国家财产的威胁,不仅来自外部的侵害甚至外国的侵略,甚至往往来自内部管理人公开的、隐蔽的侵害,况且各种形式的违法手段层出不穷。物权法设置国家财产的五道防火墙、高压线,吸取了国家几十年来的执政和法制经验,结合了中国国情、民意,高瞻远瞩地作出了正确的规定。
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专属财产、国家专有财产、国家专控财产和国家一般财产和其他各种财产,依据制度信托权利的规则实行全部托管和全民监管约束制度。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国各地及世界各地、各行各业和各个机关团体之中,构成纵横交错的国家财产网络体系和各个层次的所有权体系。
国家财产所有权还有其他一些变态、共态形式的各种权益范围。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国家法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管领、专控、信托、集权、放权形式各有千秋,这为确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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