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1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制度赋予农民阶级应有的基本的民主权利,是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对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群众生活、建设和谐社区、防止贪污腐化分子意义重大,属于农村政治文化建设、法制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也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要项目之一。
此项专项物权,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统一规范与控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财产分配制度和民主监管制度。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分为常规性和非常规性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前者系指土地分配、土地发包和一般财产分配等民主处分权,后者是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民主处分权。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凡是事关集体政务、集体财务或者集体产权方面的,必须有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决定权考量指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物权法第59条特别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基本范畴:(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分配关系的重要保证。
有专家学者指出,集体干部侵犯农民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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