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上,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四项权能、用益物权三项权能的定义是科学的、准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规定,物权法只能根据宪法规定的模式来规定。笔者在物权法颁布前,曾多次建议“修改物权法草案从修改宪法开始”,并写下了46万字的《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与物权实务》,重点是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规定,但最后并没有得到回应。
二、基本规律
1.物权公开化是衡量立法、执法效力的先决条件之一
物权公开化,是世界公认的财产权对世规则。立法执法公开化和民主化,是防止统治利益集团独裁专制、私下操纵立法机器、大搞公权私化、贪污腐化和破坏国家财产权的防火墙利器之一。
任何一种物权只要不存在瘕疵,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对世性。对于国有、集体大宗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交易或者转让,采取公示、公决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必须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立项、采购、分配、消费、交换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向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公开,避免浪费与腐败现象的发生。一切应当公开的物权,就一定要公开。公务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自行申报及公开财产、财产来源与去向,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双重国籍、可以移民海外等等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
物权公开化,不仅仅在于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公开化,每次修法也要公开化。小公开、半公开,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缺乏圆满度、公信力,会留下许多法律瘕疵,影响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出台有1。5亿人参加讨论,几乎占全国人口的1\/3,同时提出了116万多条修改意见,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开化的法律之一。这部宪法相对稳定直到1975年才开始修改,1978年政权更替以后再次修改。此后对七八宪法有过一次大修改、四次小修改。建国以来第二次大修改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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