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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5-1(第2节)

农民土地的用途,也是一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同样地适用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保证物权的溯及效力和物权的圆满状态。

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含义是:(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即物权溯及效力的主要对象,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2)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物权溯及效力主体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和全体成员负责,接受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广大集体成员都是物权溯及效力主体,享有民主监督权、决策权与财产处分权。

一般而论,集体统辖共有的土地,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农用土地,则由该承包人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否则由集体组织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由集体承包的农用土地或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则由集体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法律专家认为,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承包期间内行使这项权利才有法律效力。农民集体的这种物权溯及效力是法定的效力,是最具体代表处的物权溯及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侵占或者破坏承包地均需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物权、亚种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和制度物权等各种物权,从成立到变更、转让、消灭,整个过程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的,类似于击鼓传花那种游戏,最终传到谁是谁的。但又不同于击鼓传花,因为击鼓传花是在短期内众人在场完成的流水作业,而物权的传递往往是长期性、私密性的流水作业。无论是政策性物权还是技术性物权,都必须以物权的圆满状态开始、以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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