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权、土地统辖共有权、土地共管权、地籍权与身份权、专有专用权、制度信托物权、民主处分权等十多种系列化的权利,仅仅考量土地所有权,所得物权法对世效力的结论是肤浅的。
二、物权法对世效力检验
1.检验
依物权法通说,物权法对世效力应当由以下两个公式组成:
[公式1]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类高级的对世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农民土地物权关系中,集体这个权利人是特定的,而权利人之外的当事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之外的一切人,任何当事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或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公式2]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一定时,集体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支配权,在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中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其他权利人应当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据[公式1]来判别,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然是特定的、专有的,应当是稳固的、安全的所有权,可以联合对抗物权圈子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当事人,能够以法律的对世效力来免遭侵害或者妨碍。但是,当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不复存在并且分田到户搞单干时,地权的中心由集体向个人转移了,集体既不能对抗集体内部个人的私有地权,也不能对抗来自国家的公有地权。当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实际上是从农民私人手上征收、征用,而不是从集体手上征收、征用土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也主要针对农民私人,不是针对集体。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以特定的权利身份对抗物权圈子内外的当事人,是不具备对世效力的。
依据[公式2]来判别,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然是特定的、高级的,应当是稳固的、安全的所有权,集体行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支配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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