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3-1(第2节)

主义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任何时候均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这个真理是永远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土地国有化论述是从政治经济学和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包涵了很多另类政策性物权。这些政策性物权,可以直接影响包括物权法的政策性物权。

西方世界的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在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不公平合理时,或者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端危害性时,也会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来对于土地私有化进行修正。这些国家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效地化解了房地产危机和经济危机,并切实保障了民众福利事业。

一些生产力很落后并且土地私有化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一些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土地被国际资本大鳄吞并现象十分严重。仅1987年9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召开的世界野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大会上,被国际银行家圈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土地”遍布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总面积多达50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中国的面积,占地球面积的30%!这些土地,是债务国总额1。37万亿美元的抵押品(宋鸿兵《货币战争》第197页)。来自联合国电台2009年5月27日报道,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注:折合2。5万平方公里)土地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地方公众利益不保,这种趋势还会进一步上升。

土地私有化和过度利用,不仅仅对于贫穷落后的国家非常有害,而且对于先进发达国家甚至世界经济危害极大。如1990年日本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衰退达20年之久;美国2008年的房地产次贷和金融危机,不仅造成美国经济遭到严重挫败,而且造成全世界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全球股市遭到重创,引起新一轮金融海啸。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