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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1(第4节)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其中政策性物权的目标指向是不可忽视的性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巩固城镇集体、集体经济和全力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也是大政方针之一。

宪法第8条第2、3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保护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各个行业的集体经济形式和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用各种方式方法来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指出主要所有制形式有三大种:“(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据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或以适当降低。”

二、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区分

1.区分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城镇集体的产权,有的是单一的,有的的混合的,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归属于城镇集体的产权以外,其他的产权需归属于国家或者企业、自然人、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可以作以下几种区分: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2.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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