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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第5节)

监管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集体干部凭借职务之便多占股占干股、多吃多占、分配不公与灰色收入、挥霍公共资财、徇私舞弊、贪污腐化非常严重;集体干部截留、哄抢、私分、侵占、贪污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现象非常突出,成为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一种消极因素。

从以往的情势与实践经验来看,集体财产民主公布至少有几样好处:一是让集体群众对于集体财产知根知底,以利于决策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群策群力办集体企业,避免投资融资和产权交易中的经济损失;二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让共有共管的制度信托财产权落到实处,限制集体干部的权利,防止他们决策失误和贪污腐化;三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处理好按劳分配的劳动关系、按资分配的劳资关系、按股分配的法锁关系,创造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新局面;四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扎扎实实地做好集体的各项工作,处理好干群关系、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关系。总之,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对于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好处多多。

物权法第59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有效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可靠保证。集体的财产,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集体组织是结构比较松散、物权谱系非常复杂的劳动群众组织,加之财产权保护法律不够完备、社会与企业生态环境复杂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远远比不上国有财产的网络化威权化保护机制,关键在于要将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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