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气氛,真正形成“两参一改三结合”有效机制,凡是牵涉到集体企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厂长(经理)独裁专制,企业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一定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不能搞花架子,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鉴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共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不妨参照一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以便于从难从严实施集体财产民主公布与监督制度。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更需要充分发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信托运行效力。《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幅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往往涉及到上述的内容,不妨参照实行为妙。
四、提议与间隔时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的主要目的,一是民主选举,二是民主监督与管理,其中,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是经常性的措施。
涉及常规内容,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应当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公布应当按月公布。涉及特别内容,应当预先告知和及时公布加月度公布,同时,上榜公布与会议公布均须同时进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是为前提条件。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是集体经济共存共荣和成果共享的透明制度,和则共利共赢,弃则共败共损。因此,它决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掌好公布权用好公布权的职责,其他集体成员是以上信托权利的主体,也有主动履行自己的知情权、议事权和相当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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