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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5-1(第3节)

用刑法来处罚违法犯罪分子。

本法第59条规定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本法第62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的规定,关系到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确认效力、执行效力、对世效力与追查与勘正效力,是集体财产防火墙制度化、民主化、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内容之一。

二、一般分析

1.按财产权等级保护

集体财产分为专有财产、专控财产和一般财产共三种类型,与此基本对应的一级保护法、二级保护法和三级保护法共三大保护等级。财产权等级越高,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关联度越高,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越大。

1.一级保护的主要财产。集体制度化共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类专有财产,不能如一般商品那样流通与流转,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能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的,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情势下,有限度地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但集体共有的土地不得作为担保的对象对待。

2.二级保护的主要财产。集体共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共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村建公路、敬老院等等重要资产,所有这些都应当列入集体的专控财产。其中土地共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并实行“房地合一”的办法来转让土地使用权;此外,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情势下,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但关系集体经济命脉、集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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