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对抗中国法律。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对于“私人合法的储蓄”,不仅仅是一个民法、物权法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刑法的概念。物权法只限于温柔敦厚地提个醒,而刑法则是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打击对象,不仅仅对于非法财产占有人的严厉打击,而且对于非法吸储机构与当事人的严厉打击。其中,非法吸储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非金融机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高利贷机构及其他单位。其非法手段,是以存款高利息或者高回报为诱饵,唆使存款人上当受骗;或者以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高额储蓄回报,唆使存款人误入歧途;或者伙同嫌疑犯带头洗黑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仅是民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对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金融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所有这些,也不仅仅是民商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2.投资的合法规范
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指私人自己的货币财产来源合法规范、投资途径与意向合法规范的整个规范化过程。仅仅是财产来源合法,不足以兑现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标准。
投资,是指将现有可调动的资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有价值的东西投入到一定产业或者领域,以期争取财产增益的经济活动。私人投资,主要途径是通过买卖股票、基金、债券、证券、期货来获取更大的增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获得资产增益的经济行为。投资行为,有单独行为,也有合伙行为,还有搭伙行为。私人单独投资,由私人个人负全责;私人合伙投资,由大伙儿负责;私人搭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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