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劳动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理解:第一,企业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社会诚信责任的生产经营组织;第二,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是自主支配、管领、控制、利用的财产;第三,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一般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企业章程或者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第四,企业法人享有的所有权等物权关系,分为对外、对内两大系统的物权关系,对外称之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对内分别称之为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其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在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前提下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除了企业内部的一般信托关系以外,还体制性地存续制度信托关系,分为一级和二级制度信托关系,这些制度信托关系由企业内部拓展到消费者和社会上;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关系,首先是对于全体人民负责的财产权制度信托关系,其次是对于全体消费者负责的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一般信托关系。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分为对内和对外的信托关系,但一般信托关系成分较多、制度信托关系成分较少一些。
古典物权法基于农业社会、农村社会而树立的所有权体系,只讲对外的物权关系、不讲对内的物权关系,只讲所有权、不讲信托所有权,更不讲制度信托所有权。然而,工业社会、城市社会是规模化、集约化、合作化生产经营的新型社会,物权关系的主要矛盾与重点在于内部的企业制度,古典物权法的所有权理念就显得很肤浅了。
二、主要特征
1.核心权是信托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分为独立自主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两个类型。信托所有权又分为制度信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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