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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第2节)

槛、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有私人财产合法来源的限制。其次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小等自身条件的限制,自然而然地弱化了企业的物权价值。

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在情势不利的条件下,会主动地向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迈进,或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入股或者搭伙经营。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可能发生两种后续的情况:一种是无后台背景的出资人,老实、本分地与其他企业法人联姻,其出资人所有权是合法、合理的;另一种是有后台背景的出资人,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产权、股权、股份,并将其非法收入“合法化”。

由此可见,虽然将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成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不是百分之百完全准确的,很多小型、微型企业吞并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很多落马的亿万富翁是开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的角色,很多下台的贪官污吏和承包寡头也是一夜暴富,很多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在国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入干股或者象征性出点资金入股然后一夜暴富……。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片面地机械地谈论企业法人所有权、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关键在于这种所有权是否合法、合理和合乎民意。持权抢夺、持权抢劫和贪污受贿等犯罪团伙、犯罪活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公害,是整个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有物权、正物权,出于条款简洁的需要,将无物权、零物权、反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偏物权和信托物权统统省略掉了。这样一来,我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了。现代社会、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物权法真的是比古代社会、农村社会、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复杂多了,宏观物权法真的是比微观物权法先进多了!任何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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