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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第4节)

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该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为同位素所有权,即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所有权人。所谓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自己,并无他人。因为不存在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所以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一般出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之中,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别。

物权法第68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两个方面。企业法人所有权,指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企业后,即构成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出资人除外,因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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