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是以权利的限制为前提条件的,社团法人从设立到财产的取得、支配、占用与支出,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自由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社团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指社团法人对于自身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信托支配的权利,包括可占有、可使用、可收益和可处分的权利,但不同于企业法人对于自身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社团法人属于社会服务型或者组织服务型、非生产经营型物权主体,以社会效益、慈善效益为目的、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财产处分与分配方式与企业法人有所区别,对其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章程享有有限占有、有限使用、有限收益与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社会团体财产支配权,简称“社团法人支配权”。社团法人的财产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监督使用,不准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浪费、破坏和任意平调、划拨社团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
所谓社会团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主体上划分,是指政府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和集体事业团体以外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包括希望工程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专业团体,包括律师协会、工商联、产业协会等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包括法学会、哲学学会、政工研究会、世界语学会等团体;宗教团体,包括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等团体。
第二,从性质上划分,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行使结社权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享有其财产信托支配权的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组织。
第三,从合法存续状态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存续型和现实存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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