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要件:
一是依法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8条,规定了登记机构、提交材料、社团组织章程、登记生效、不予登记的答复、登记证书、争议的复议、“中国”“全国”“中华”名称的限制、登记证书及其他权利、登记证书的严肃性等事项。
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社团组织经费的来源,因不同的团体有不同的来源,有国家拨给的,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也有募集来的,还有会费、会员费性质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标准,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够用的。
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也是对于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8条是专门对于成立登记的规定。其中第16条特意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同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第19条~第228条是关于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专门规定。
四是能够依法成立并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社团法人消灭时,该社团财产支配权将随之消灭。
社团法人行使财产支配权的基本原则如下:第一是专人保管、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的原则。按照其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团体组织的性质,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管领、支配、处分其资产。不得设立小金库私分财产,不得擅自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财产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