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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4-1(第2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己的。(2)高物权与低物权的交叉。业主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交叉的。(3)专与共近距离交叉。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与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交叉。(4)不动产与动产的交叉。业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园林附着物等是不动产,但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和租金收入等是动产。(5)地役权的交叉。业主们可以合理利用他人的土地安装管线、下水道,第三人也可以利用业主们的土地安装管线、下水道。(6)大小相邻关系权利义务的交叉。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本物业小区拓展到邻近甚至更远的小区。(7)管理与被管理、公管与私管的交叉。小区内的每个业主是管理者、同时是被管理者,还涉及到物业公司、居委会、派出所、土地规划与房屋管理、城管、园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与部门。(8)法律关系的交叉。由于物权非常重要和物权关系复杂,可能会由以成文法为主,以习惯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为辅,或者将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等法律联系起来对照实行。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可以分为一般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和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前者是指在一座单位建筑物体制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包括开发商业主),其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的所有权各自分明,并区分其建筑物的共有权。由于现代社会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属于多单元、多业主形式,并且一般为商业开发模式,一般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占大多数,与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形成明显玄虚的对比。因此,外国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的主要着眼点就在于此。后者是指在一座单位建筑物体制中只有一个业主,其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的所有权完全可以独享,产权相对清晰,正常情况下也不需要区分其建筑物的共有权,也无共有权可分。当然,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也是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只是份量较轻、关注程度不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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