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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1(第2节)

尽管专有权是实现动态平衡的有力杠杆,而在前台表演的却是共有权的替身角色,许多义务转移到共有权上来了,这是专有权与共有权之间的不平衡和共有权与义务上的不平衡。为了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只有经过权利转移的方式来平衡;最好的方式,是将共有权承受不了的义务转移到专有权上来。如平摊管理费用就是一种相对平衡方式。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动态平衡。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业主专有权和共有权与共管权的动态平衡、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动态平衡、业主成员权与业主议事权的动态平衡、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议事权与业主成员表决权的动态平衡等各个方面。

当业主的建筑物专有权一定时,派生出业主建筑物共有权、共管权以及成员权、会员权等权利;当业主行使共有权利或者不行使共有权利、放弃权利时,业主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当新的业主取代旧业主时,无论其建筑物价值是否升降,无论业主怎么变换,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对等的和不可移易的。

所谓其动态平衡,是以业主的专有权为核心作用的动态平衡,与其他权利的行使没有必然的联系。从正相关方面认识,他关乎绝对动态平衡和相对动态平衡两种平衡状态。

业主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适当地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或者少享有权利、多履行义务。这是一种相对性的概念。譬如,业主做好人好事、参加义务劳动、调解民事纠纷不要报酬;每月提前交纳电梯费,但不乘座或者很少乘座电梯;在集中供暖的情势下,未使用或很少使用暖气设备同意交纳暖气费用。

2.主要表现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相对地弱化一下专有权,腾出空间多做一些有利于共管权的事情;(2)相对地弱化一下建设用地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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