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同时为了语言精炼,加上有其他一系列条款作补充,所以毫不留情地省略一些关键词句。“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不仅仅是针对业主共有权、共管权的单独转让,而是全套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新业主获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注意登记生效主义这一物权法则。否则,新业主的一整套权利就有可能难保。在产权房与非产权房并存的世道下,新业主购买产权房才是可靠的选择。国家对于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都有一整套法律规范,比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程序严格得多,限制性条款也非常之多,业主置业必须三思而后行。
二、转让规则
本物权法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其中心思想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一并转让的规则,标志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套装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拆分转让。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组合权或集合权,专有权、共有权、共管三大系列的权利不可分离,得是整套的权利,失也是整套的权利。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核心的财产权,所谓转让,重点就是转让专有权这种既有物权价值又有经济价值的实权,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权也是既有物权价值又有经济价值的实权,住房权主要是物权价值的实权(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外)。共有权、成员权、会员权和居住权、户籍登记权等均为配套性的权利,是财产权与身份权夹杂在一起的权利,没有这些成龙配套的权利,那些核心作用的权利也不可能实现。故本物权法强调“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共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业主成员权、身份权和共管权,适用于“地随房转”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