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7-1
业主撤销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业主撤销请求权,就是指业主的撤销投诉权和撤销起诉权,是法律赋予被侵权业主的一种特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或者人身权保护请求权和民主自治权。一般是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业主撤销请求权实际情形不止于这一个维权的途径,被侵权业主可以向地方基层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司法调解机构投诉撤销。如果投诉撤销不成,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所谓撤销权,这里是指民事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撤销权,是比行政诉讼容易一些的撤销权。对于业主来说是民诉权或者是业主撤销请求权和胜诉后的事实撤销权。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撤销权。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是简要的规定。毕竟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只是其中的途径之一。如政府执法部门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章建筑决定,同样具有撤销权。对于既成事实,他们享有下令拆除违章建筑和处罚违法业主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直接执行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比人民法院的撤销权具有更实际的效力。
如果业主被侵害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其请求,就不存在所谓的撤销权。因此,业主滥用民诉权也是不可取的,有时候法院甚至于不予以立案的。
比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将某些业主的防盗网撤除,这已经构成侵害该业主的财产权甚至于人身权,但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支持该业主的诉讼请求。防盗网撤除问题,还真是个大问题。很多业主认为自己装修防盗网,既有利于安全又实用。而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却认为有碍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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