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终级撤销,或者说是司法撤销。指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止于起诉者胜诉,无论败诉人是否服诉、是否已经上诉,均止于投诉者胜诉。本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两种撤销相辅相成,各有千秋。一般而论,行政撤销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诉,法院多数时候是维持行政撤销的权威的。当行政撤销—包括初级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撤销出现差错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诉,只能由行政法庭裁决是否撤销行政决定书,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诉或者上诉。当人民法院的裁决生效后,还有、又有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重审、上诉、上访等等。
业主撤销请求权是个相对弱势的权利请求权,往往是面临着少数人控诉多数人、弱势者控诉强势者的尴尬情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往往有一定的强势,被侵权业主则处于弱势。如果被侵权业主能够巧妙地掌握时机,抓住侵权者的弱点,就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变弱势为强势,顺利地实现自己的撤销请求权。被侵权业主在行使撤销请求权时首先要理清一个思路,就是要考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违法,如果有违法的证据就好办了。否则就不好办了。
二、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与调整
原来,业主撤销请求权不光是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的时候可能会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如建筑物区划内的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的改建、重建的限制,建筑物广告牌霓虹灯设置限制,住宅改作商业性用房的限制等等,不全是民事主体的撤销请求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撤销请求权;不全是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的时候可能会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遇到这些问题的发生,只要是被侵权业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通过地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主持撤销,或者通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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