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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4-1(第2节)

物权关系、信托管理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物权法出台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小区的物业公司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为由,擅自停电、停水、停暖,还有个别小区的保安人员为此或者为更换物业公司对业主大打出手,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出台前和全国“两会”即将开始时,有的城市某物业小区派出几十名业主代表赴京请愿,要求在物权法中规定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各项物权请求权、物业服务管理人聘请权、业主的民事诉讼权等权利。一些业主和全国****会委员提出,物权法应当明确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明确了业主的物权地位。

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管理与从管理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这种主次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必须依法、依规约理顺之保持之。

本条款,是关于建筑规划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信托关系的规定。为了厘清业主同物业管理人的信托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定分止争,双方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合约的日常管理与业主监督。这种合同式信托关系,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中长期性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信托双方都有物权请求权,均受委托物权或者受托物权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包括业主财产权、人身权和共管权的信托管理服务关系。所谓其他管理人,包含了业主通过聘请保安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等服务企业管理,还包含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限价房、公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即使是房改房、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居房原主管单位派出的正式物业管理人,均应当以业主为本,所聘用物业服务管理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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