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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4-1(第4节)

务企业”双重管理模式;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公寓房、解困房小区等地方,也可以自行成立完全自治性质的物业管理人机构,这是一种“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三重管理模式。

2.外部物业管理人。就是指业主们从本单位、本系统外部聘请所谓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类的物业管理人。有从房地产开发商设立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转正延续聘请的,有从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性物业管理人转正延续聘请的,有从社会上重新聘请的专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等。对于业主而言,外部物业管理人一般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企业”双重管理模式。无论是哪种管理模式,均为“委托人即业主—受托人即物业管理人”的信托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人的特征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1.身份权差别

尽管物业管理人均为业主的受托人,内部物业管理人和外部物业管理人的身份权因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其一,内部物业管理人是亲密型身份权。内部物业管理人属于直隶的,并受行政关系和物权关系所牵连,彼此之间比较知根知底。利益关系向业主倾斜或者向物业管理人倾斜,一是取决于行政隶属关系的牵连,二是取决于业主的趋利或者放权的态度。多数情形下,内部委托暨内部管理与监督,所发生物权纠纷相对较少。即使是发生了什么物权纠纷,往往是内部自行解决,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力气与代价。这种物业管理模式是诚信度较好的一种优化组合模式。

其二,外部物业管理人是渐进型身份权。业主聘请非内部的物业管理人,建立健全新型的物业信托关系,会由陌生到熟悉、由疏远到亲密的一个磨合过程。

利益向业主倾斜或者向物业管理人倾斜,完全取决于双方合同的约定。相对于福利性、半福利性住宅小区,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纠葛比较多并且比较复杂一些。主要表现在:由开发商麾下临时性物业管理人转正的和由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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