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虽然事情不算很大,却也有可能涉及到其他业主及其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健康、安全方面的因素。也许其他法律管不了,物权法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缺。业主这一诉权的设置,借鉴了外国成熟的经验,显得很得体。
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都可以对其所居住的涉及建筑物有关事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就建筑物漏雨进行诉讼,这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如果某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交维修基金,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诉他,同样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对此,有可能出现几百人对一人起诉的情形。无论是单诉或者共诉,这种请求权不失为共有请求权,不是单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管理人向法院起诉。但物业管理人经必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
说明:此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业主”。外国没有“业主”这个名称。业主这个名称,是地道的中国古典物权法名称,很简略也很顺口。
三、有关司法途径
1.单诉或者共诉
明确了单诉或者共诉和共有的请求权,顺理成章,法院立案时,不必苛求“占业主人数的多数”或者“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多数”,哪怕是一个业主来起诉,法院应当立案、问案、判决有效。否则,是劳民伤财,反而影响办案效率。这是一个司法技术问题。
2.选择诉讼方式
司法的另一个技术问题,是业主如何选择诉讼方式的问题。根据外国的司法经验,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人对于某个业主进行诉讼,这样可以避免业主之间面对面撕破脸皮,影响日后的团结。另外,选派代表到法院诉讼,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一个普通纠纷中去,同时减少违法业主的精神压力,这也是必要的。当然,法院立案时也会觉察到这种问题,也会有参诉人员的限制。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又不同了,往往看到起诉方和被诉方两方面的人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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