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是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规定。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使用房屋、利用土地上的一些邻里关系问题。
按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公民行为准则来规范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当事人,是解决邻里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某些邻里的不动产权益纠纷虽然事情很小,甚至于酿成了人命关天的大案件,特别是农村发生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邻里纠纷与大案见多。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即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2007年的物权法再次载明了这些一般的原则,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相邻关系联系在一起并明确了侵权的具体责任。尽管其原则内容是一样的,而物权法则可以缜密的法理来佐证原则的内涵,比民法通则更胜一筹,而结合侵权责任法来理解就会更加开阔眼界。
三、公私通用性原则
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判定,是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通用性原则。无论涉公、涉私的相邻关系,也无论是涉公、涉私的事情,原则上都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相邻关系,以自然法或者传统物权法而言,包括以下两大类相邻关系:第一,土地相邻关系。一是邻地地基的相邻关系。二是水的相邻关系。如相邻水流或引水关系、相邻排水或排污关系。三是邻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如相邻管线安装、相邻可能的通行权、建造的利用关系。四是越界的相邻关系。如越界建筑、竹木树枝的越界、果实越界。第二,建筑物相邻关系。一是建筑物区划内的相邻关系。如住宅单元之间、不同物业小区之间、业主与利用人或其他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二是日照之类的相邻关系。如建筑物之间日照、采光、眺望、通风、通气的相邻关系。三是无形物相邻关系。如不可称量物、无形物产生的相邻关系。以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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