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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1(第2节)

概率小一些。

特殊通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袋地特殊通行权

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通行权人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直捷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或者超过损害限度的,应当支付补偿金。这是西方国家旧式物权法模式,主要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配置设计模式。

基于实事求是和立法目的,在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共有制国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扩大通行权人的权利范围,适当地减免一些经济补偿金。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关于土地通行权的法律规定较少,故参照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情况并不少见。关键在于,是否引用或者如何引用非本土的土地通行权的法律,一定要结合中国土地公共所有制这一特点来进行恰当的处理。

说袋地通行权是特殊权利,其主要特殊之处在于:

一是权利对比上,袋地通行权压倒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一般规定,所有权的优先权优先于用益物权、使用权,而袋地的地役权或者他人的土地利用权成就了袋地通行权,并优先于以上的权利。

二是权利的效力上,袋地通行权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力。不以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但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基本上是自发的行使,不具备强制性。

三是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上,可以允许打破常规的特殊权利。如土地通行权与土地相邻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与地役权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权利的设立与行使就有法理依据;袋地的通行权,不仅仅指土地相邻关系之通行权,还包括隔邻关系甚至于远邻关系之通行权等土地通行权,不受近邻相邻关系之条件限制。只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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