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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0-1(第4节)

个工人要负相关的施工责任。当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为物业独有人时为独有义务人,所请的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发生安全事故时,独有义务人要负个人的主要责任,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要负相关的施工责任。

二、法律规范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法律规范,物权法、民法通则主要是从传统物权法的角度来进行抽象性规范,建筑法主要从技术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角度来进行专业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主要从传统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等等方面进行责任明确性规范。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本着安全第一、谨慎施工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各种安全需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有可能性就有或然性、必然性。每个施工人员思想麻痹是要不得的,工地上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这一条款很重要,也很实用。

建设单位,指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也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相邻物业小区需要施工布设的管线很多,如果义务人不向施工现场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或无以施工,或影响到施工工期浪费人力物力,或甚至于挖断进排水管道、电缆电线管道、网络管道、煤气管道等等。况且,很多时候的作业是采取挖掘机作业方式,一不留神就挖断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连带的,轻则导致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电话、停网络,并对于相邻的若干个物业小区造成间接的影响,重则发生煤气爆炸、蒸气爆炸与触电伤亡事故。由此可见,义务人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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