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2-1(第5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对象,同样是由业主建设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责任。

实际上,单个业主也有相邻关系,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往往牵涉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相邻关系。只不过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类的相邻关系之形式不同而已。一般而论,单个业主所履行的义务是无限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责任,是一种产权、义务、责任清晰的主体与主体行为。

第三类,不动产不相邻但业务相邻或相关的义务人。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并不是由商品房业主、自建房业主所为,而是由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园林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交通公司(有的地方并入市政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等公司所为。他们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常常将相关的楼盘的缆线、电线和管线驳接到新的楼盘,并利用了旧楼盘的土地与建筑物,从而产生了“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

“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所对应的主要义务关系不是民事物权关系,主要是公事物权关系。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民家的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上,无论是国有公司或者是私营公司,都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施工项目,都应当在业务范围之内从事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施工。表面上,这完全是民事行为,理应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实际上摆脱不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控制,摆脱不了公权力的介入,摆脱不了制度物权法的统率作用。

通过对于本条款的解析,不难看出,其中心思想仍然是传统的古典的物权法模式,是一个经验主义的物权关系模式,相信每个有粗浅文化程度的人能够看得懂。关键在于,我们不仅仅限于知其然,更为重要的应当知其所以然。综合分析研究以后,我们就会觉得,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将“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