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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6-1(第2节)

共有,亦称合共有,按照通说,共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之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多个主体对同一合有物权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权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共同对付其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权利人。(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标的物。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但同样适用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3)共有的形式是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按照所有权均等份额或者不分所有权份额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受其他界别共有人的侵犯。(4)共有是所有权人联合体。所有权人不能单个单独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套权利。共有既可以是同类所有权人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人的联合。

共有制,是传统物权法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物权元素之一,所对抗的是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财产权关系比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较为复杂,但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传统物权法中往往将物权共有制视为所有权共有制,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和担保物权共有制等多个变种。

物权共有制的主体,亦即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泛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的单位与个人在内。只要人与人之间产生物权的共有关系,即产生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的物权。

物权共有制的客体,是物权共有者所对应的同一标的物: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物。包括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和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其中,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成为容易降解的标的物。建筑物、构建物的物权共有存续状态,表现为所有权共有制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大前提下,所有权共有制更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并且“另类共有制”变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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