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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6-1(第2节)

农村是最典型的“按份共有”共同体,从分配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到宅基地、四荒地,均按人头平均分配,各家各户均成为“按份共有”的基本单元。所有这些按份共有关系,都是外部的按份共有关系。因为土地所有权人不与农民争权夺利,农民们可以游离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外依法支配与利用所分配的土地。

二、一般分析

1.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是以所有权或者准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并且产生利用权关系为主体的共有关系。可以单向、单项组合,也可以是双向、双项组合,但应当有“上线”即按份所有权共有人参与其中为要。

内涵上有两层意思:一是源于所有权共有并引领利用权向深度与广度推进。在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成分,所有权共有与利用权共有是相辅相成的。有了所有权按份共有制,就可以顺利拓展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反之,有了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就可以巩固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物权地位与成果。二是源于准所有权共有并引领利用权向深度与广度推进。准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对于某些特定的无主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废弃物等天然物、人造物进行整理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权利,权利人对于收集拢来的待加工物暂时不能以所有权来定论,等到加工成有使用价值的人造物以后才有资格确定是所有权的客体。譬如,空气和阳光是自然界里的天然物,谁也不能说天上的空气与阳光专属于某某人所有。但是,当权利人将空气加工成压缩空气、压缩氧气以后,这才产生真正的所有权;阳光的物权应用道理也是一样的,当权利人将阳光加工成太阳能、热能以后,这才产生真正的所有权。只有将准所有权升格为所有权以后,“在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成分”的情形才能成就。

外延上也有两层意思。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并非单单所有权主项下的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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