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7-1
共同共有制的特征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同共有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并与按份共有制相对。
共同共有制的传统特征一般是:(1)共同共有根据人物或者事物的共同关系而产生。譬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等。他们根据的是一定的身份权、居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共同关系而产生。(2)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者说有份额的共有财产此时也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对待。这是共同共有制与按份共有制的主要区别。其实,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共有财产,一般是会有份额的,但在离异、分家、析产之前仍然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对待。这样决定是合情理的,要稳定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等,最好是以共同共有关系来对待。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是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也是人之常情。(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定义,只是概要的、扁平化的定义。总之,没有绝对的共同共有制,也没有绝对的按份共有制,只能是做出一些概要的划分。
2.共同共有制
共同共有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特定的共同关系而对某项或某类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民事规制。狭义的共同共有制,仅指财产所有权的共有制。广义的共同共有制,除了财产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制以外,财产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其他形式的共同共有制也包含于里面,这种共同共有制又称之为“系统共同共有制”。
以上定义,是从普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来规范与调整的,如果从制度物权法中的所有制制度来决定,同一所有制建立起来的共有关系从政治物权上归类,无论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按份共有关系的政治物权组合,也无论是他们的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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