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共同管理权的解释是浅显的,如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保存、对于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对于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和对于共有物的管理等,主要集中于日常生活之类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现代物权法的着眼点,不能局限于纯粹民事之类的解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更要深入到社会关系之类的解释。合伙共有这一种共有物共同管理权,是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共同管理权,其物权意义甚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邻共有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无论是哪种共有关系的管理权,分管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分管的权利需要通过约定来具体解决。
本条款关于“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规定,说明了是一种首选的形式,也就是将共有物共有管理权之分管权作为一个首要条件、首要任务来考量。
问题的另外一面是,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共有人也不一定做到什么共有物都由一定的共有人来分管。因而在刚性管理权上就产生了弹性管理权。本条款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弹性管理权。
刚性管理权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就是谁管理谁负责,损失了共有财产就由分管人承担责任,或者是完全的责任,起码要承担大部分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者其他重要因素可以减免其管理的责任。弹性管理权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完全模糊的,要从共有物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上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谁取得了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尽管事先没有约定分管权,却是事实上的分管权,共有物发生毁损、灭失后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如果说,共有物未发生毁损、灭失却在经济上有损失,首先是要查找或者追究分管权的责任。这主要是分管人在抵押、出卖、转让、赠予共有物过程中以发生的责任事故。合伙企业中的经济活动频繁,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行使、转移、保护、变更、消灭常常处于变化多端情势之中,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权的要求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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