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是共有物的共同管理者,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制止他人的不当行为,并可独立行使决定权、制止权、物上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744条“共同管理”的规定有约束:(1)共有物的管理权为共有人共同享有。(2)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采取为维护共有物而有必要的措施;该共有人可以请求其他共有人事先对此种措施予以允许。
共有物的管理形态,大体上可以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三个层次。
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指共有物存在并保持原状时,为了防止物的毁损、灭失和机械磨损,共有人共同约定对原物进行有效保管、保存、保养、修理、修缮并合理使用,维持其性能价值与使用价值,建立管理模式,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这种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称之为共有物的初级管理。
物权法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一般指的是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初级管理的两种格式为:一是一般格式或者日常格式。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二是特殊格式或者终极格式。各种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和处分。其中,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都是终极管理形式。具体地说,合伙企业、股份企业处分(出卖)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整个企业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夫妻、家庭、业主处分(出卖)废旧家电、家俱、日用品等无关紧要的家什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一并处分整个家庭的不动产与动产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
所谓机械磨损,又称自然磨损,是指物在存放、保有或者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耗损、自然磨损。如建筑物的外墙经过长年累月的风蚀、雨蚀、水蚀、日蚀、冰蚀、尘蚀、大气蚀等自然侵蚀,会使外墙变旧、变色甚至砖块腐败;房屋内部的油漆、石膏等易损部位,经过室内的大气、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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