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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1-1(第4节)

决”的瘕疵。

比如,甲乙2人(不同家庭)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一个商铺,甲方出55万元,乙方出45万元,双方都不够2\/3的份额,一个同意重大修缮,另一个不同意重大修缮,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到头来,还是要采用“一致决”原则。

重大修缮既然是非常规支出项目的处分权,也不能与常规支出项目的处分权相类比。经常账目的开支是必须执行的开支,其处分权是经常处分权;非经常账目的开支不是必须执行的开支,其处分权是另类处分权。由此可见,重大修缮的处分权是临时性处分权,有时候,是可以看作省略或者临时省略的处分权。譬如,业主共有人给外墙修缮贴瓷砖,业主感到不是很迫切,而且劳民伤财、费时费力,“唉,暂时不修缮吧”——这就是“可以看作省略或者临时省略的处分权”。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重大修缮,有些处分权是容易理解的,有些则不一定好理解。如果是汽车、机器设备的重大修缮,尽管可以按照该动产的大修规程来执行,因为涉及到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和机械的使用寿命问题,以及报废处理等问题,这种修缮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另类处分,“多数决定”也罢,“一致决定”也罢,其安全制度化意义高于处分制度化意义,这个问题是不大的。

然而,房屋、建筑物的重大修缮,虽然也涉及到住户安全的层面,法律强制性处分的刚性反而不如动产共有物的重大修缮。一则,不动产的重大修缮标准相对模糊,不动产使用寿命的弹性也较大;二则,不动产的重大修缮很是费工、费时、费力、费财,导致许多共有人拖拉不执行。

他不是“我要不动产的重大修缮”,而是“要我不动产的重大修缮”。本条款的客观条件,就是在“我要不动产的重大修缮”的主观愿望基础上设置的,没有考虑到共有人消极因素的一面。如果涉及到共有人建筑物的改建、重建,所面临着的问题就会更大、更多,更是不能以强制性手段来执行所谓的“多数决定”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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