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4-1(第2节)

价格定得太高或者太低是不公平合理的。假借转让共有物而坑其他的按份共有人更是不合理的、更不可取的。(2)各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一律平等,不得以所占份额的大小来论优先购买权。单个、多个或者全体参与行使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均可。但适当照顾占份额小的一方按份共有人也是人之常情。(3)所出售之物如为原共有关系体系中的重要财产、关键财产或者核心财产,按份共有人应集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防止以上财产外流。或者可以限制处分人向外部的人转让、赠予,以免发生机会损失等差错。

按份共有制是共有关系中最活跃的一类物权制度,在财产的共有处分、个人分割等特定的物权关系中显得更加自由灵活。原则上,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财产份额。法律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的原因是:(1)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转让、赠予、传承等处分,这是意思自治、买卖自由的外在表现,也是由所有权的本质决定了的。(2)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这里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宽松办法。(3)其他国家有支持按份共有处分的法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50条的规定是“在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份额时,按份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有权按出售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所售份额的权利,但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

3.本质特征

优先购买权的本质特征,是本位主义、团体主义、消极对世主义之排他主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优先购买权,只不过是相比较而言的美丽词语,实质上是优先承买权。作为共有关系物权共同体肯定要考量物权关系、经济关系、共有关系和对世效力、共管权力的稳定性,特别是要对于涉及到核心资产、核心产权加强监管,不能随意对外出卖,否则会影响到本共有关系的共管权、共同发展权。

家庭、夫妻、业主共有关系和合伙共有关系中都会遇到同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