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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5-1(第4节)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规定,更是尊重共有人的习惯法。迄今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第三,洋为中用的原则。其他国家、地区有类似的立法例子。《俄罗斯民法典》第250条规定:“在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的份额时,按份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有按出售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

按份共有关系中,主要和次要按份共有人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在其转让应有部分时,重点要防止转让价格的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到欺诈行为的合约,被视为一律无效。受害者有权追究欺诈者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共同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在转让的共有物未设定负担时,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每一个共同共有人。

有的共有关系,左看是共同共有关系,右看是按份共有关系。譬如,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是均等的,就成了统一的、对称的按份共有关系。很多时候,人们往往将共同共有关系当作了按份共有关系,使得共同共有关系隐姓埋名了。

既然按份共有人可以减持份额和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份额,共同共有人也可以减持份额和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份额。中国大陆、德国、意大利、瑞士、俄罗斯的民法中均提到了“份额”二字,中国大陆明确提出“按份共有”。“份额”是个大概念,是“共同共有的份额”和“按份共有的份额”两个小概念的总类。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土地法,干脆利落地不谈“份额”二字: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9条规定:“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之全体同意。”;台湾地区土地法第34条规定:“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买。”其中,除了不分共有关系的处分、出卖更加准确的以外,提到“优先承买权”比“优先购买权”更加准确。

“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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