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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第2节)

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款是分为三个层次来设计的:第一层,规定了共有人“一致对外”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连带债权债务,不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唯依共有身份而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第二层,规定了共有人“内部约定”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债权债务可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这种规定,如果共有人内部需要进行再调整,法律也不禁止他们的自主权。第三层,规定了“追偿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以征求补偿损失。以上三个层次的规定,也可以看作三层法锁,一环套一环的理顺对外、对内的法锁和请求权关系。

二、一般分析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概述如下。

(一)对外效力

本条款第一层的中心思想,就是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外效力,即同一性法锁的效力。

1.法锁规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所谓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也是在共有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锁捆绑物债权的意思。连带的方法是:(1)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共有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主张债权,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任一共有人给付的权利。(2)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可向任一共有人要求承担债务,共有人也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向第三人(债权人)给付的权利。

以上法锁,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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