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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第4节)

名义聘用的合伙人,可能与劳动分配制度发生关系,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其他共有人也有“例外情况”的。本来他是应该享有连带债权、负有连带债务的,自己要求、大家同意其放弃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只干自己的本行拿点薪水过活,与连带债权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二)对内效力

本条款第二层的法锁效力,即同一性或者区别性法锁的效力。表面上,法锁是从外而内进行锁定的,然而,实质上是内外分别锁定的。

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反过来讲,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共有物的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法锁对外和对内生效的时间是相同的,但是,两种共有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法锁分别锁定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亦即对内生效的方法是有得讲究而不同的。

按照本条款规定,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内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规定实际上实施了两套法锁:

第一重法锁,为一般性法锁。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前一种是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份额大小不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后一种是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份额大小相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后一种名义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实际上是均等的、同权的按份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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