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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2-1(第2节)

我、我中有你,有时候是混合性质的共有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那是吸收了几千年前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经验而成就的,但对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性质规定的也是不很清楚。故其一般是作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

第三,其是简单的定性分析法推定。

传统的微观的物权法本身是一种简单化的物权法,对于复杂性的民事关系、共有关系基本上不涉及。如混合的、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就不涉及到了。并且,本物权法和本条款是个尝试,过去的民法通则上根本上是回避了两种共有关系的性质。

在物权法修改和即将定谳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删除本条“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关系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立法专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说明了他们已经意识到混合的、变态的共有关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没有在其他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其是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传统和微观物权法国家谈共有关系,都是只顾所有权制度、不顾所有制制度。中国也没有脱俗。即使是将所有权制度的讲深、讲透,可能要花费几十个条款,并且应当有极高深的理论基础。目前显然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五,要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从一定程度上,本条款希望做到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我们看到,在大多数情势下,夫妻、家庭、业主、相邻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共同共有关系,合伙、股份、混合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按份共有关系。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除外。

二、一般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此处联系本条款,采取“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排除法,进行甄别鉴定,以优选法的原则拟作推定,为限于第一层次、初始化的性质推定。可以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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