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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5-1(第2节)

共有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与应有份额挂钩。(4)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大小,以及共有人应有份额的多少,刚刚开始时就须经全体共有人讨论通过;如果约定通不过,单个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5)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机动车辆所有权出资以后,应当由个人所有权变更为按份共有人的产权登记生效。以出租形式出资的,顶多只能算作准共有关系,不能算作正共有关系。(6)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我们不能应有份额曲解为“几分之几所有权”,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另外,政治学也不讲“几分之几所有制”,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

众所周知,共同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全部是“等额享有”的应有份额,因此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无须赘述。我们的工作重点,仍然在于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动态的情势下,按份共有关系转变为共同共有关系,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转变为按份共有关系,这都是说不准的。

二、等额享有及其分类

1.等额享有

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或者共同享有份额、均等享有份额的别称。其与按份享有相对,是按份享有的变更形式,是对于按份享有的反推定。其一般是在否定按份享有的情势下才使用这种词汇。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均属于等额享有。

应当说等额享有不是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因为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导出来的,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不如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那么纯正。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一开始是明朗的。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定出来的,理论上是否会发生误差也很难说。况且,单个等额享有背叛按份共有,有时候会遭到其他共有人的质疑与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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