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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第2节)

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有关系相对扁平化或者平整化。从按份享有转变过来全体等额享有,以进步的姿态减少了内部矛盾,并向共同共有关系的标准看齐。

2.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全体等额享有不是个人等额享有,更不是按份享有,可以看作是全体共有人迈进了准共同共有关系的行列,实现角色的转换过程,并对于前期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给予肯定。由于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使得他们的共有关系更加稳定与扎实。

3.物权技术的巧妙运用。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势下,推定为全体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符合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

4.法理更加严明。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

5.比单个等额享有更加出色。单个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全体等额享有全部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旦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的情形,有可能发生全体等额享有的情形。或者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需要我们作深入细致的性质推定与份额推定。

按份共有关系异化或者转化为全体等额享有的例子很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而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或者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他项共有权中更是异彩纷呈。

二、全体等额享有发生的特殊情形

其一,当各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都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共同的、普遍的处理,形成“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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