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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第4节)

共有权即共有关系的象征,是进入某个共有圈子的通行证,同时决定了共有人出资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等一揽子权利。继承法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继承权利的权利。所以,共有人名额份额的继承,不是一定可以继承的。

其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与共同共有关系,本身是交叉科学的共有关系。很多时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面性共有关系。与此同时,两种方法、两种手段同时登台,对于传统的共有关系理论进行修补。

1.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

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因为出资额与应有份额能够达成一致,既是均等的按份共有关系,又是融合的共同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对清晰,因此而广受追捧。一般而论,这种共有关系,较少有权益的争议的。

然而,“全体等额享有”是贯穿于共有关系的整个过程的,每个人的应有份额,不是止于(开始于)共有关系破灭时才享有。尤其是在私有制共有关系中,劳动产品的分配非常自由,非常活跃。这样一来,一次分配是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是注重公平。因为,共有关系人的职务不同,收入水平就有差别,只能在限制差别而不能消灭差别的基础上进行“全体等额享有”。但是,二次分配就一定要公平合理,“全体等额享有”就一定要落到实处,再也不能以职务高低来论财产分割的多寡了。

所谓“出资额度一致”,可能存在三种不同形式:一是高度一致。全体共有人都是一齐用货币来出资,并且是算术平均数的出资,这是最好的出资形式。二是中度一致。大部分共有人用货币来出资,小部分共有人用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来出资,而实物是折价出资的,仍然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三是低度一致。少部分共有人用货币来出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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