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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7-1(第2节)

化、货币化分割法。在业主、合伙、股份、集体共有关系共同体中,以及夫妻、家庭未继承共有财产共有体中,很多不动产与动产不容易提前单独分割,能够分割的应有份额最好最通行的办法是采取价格化、货币化分割。

2.权利化分割法。在首选第1项失算以后,可以探讨权利化分割办法。譬如,在不分割共有财产的前提下,对共有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利用权、作用权等方面找出一个可分割应有份额的办法。某些不动产、关键性动产和知识产权确实是不容易分割的共有财产,当共有财产分割权人要分出共有关系圈子并要求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共有人可以协议其分出共有关系,并可以降格为准共有关系。申言之,共有财产分割权人不再参与共有关系的利润分红、承担债务与其他义务,将自己出资的不动产、关键性动产和知识产权(主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为租金式收益权,直至共有关系解体时才取回出资时的那些财产与相关的权利。

3.价格化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如果共有人觉得以上两种应有份额仍然不够理想、仍然留下尾巴的话,应当考虑到采取价格化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

价格化货币化分割办法对于共有财产分割权人是有利的,因为所分割到的货币财产是最通用最方便的财产。然而,对于现存共有权人有不利的一面,主要是资金不足或者资金链断裂时就显得很被动,业主、合伙、股份、集体共有关系共同体和夫妻、家庭、待继承共有财产关系中,常常遇到这种尴尬的现象。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的缺陷,就采取在货币化分割之后再加上权利化分割办法。

权利化分割的好处有几点:一是可以将共有关系分割成准共有关系;二是可以将完整的共有关系分割成半共有关系;三是可以将全程的共有关系分割成半程的或临时的共有关系;四是可以将分割财产变更成分割权并且可以将其与分割财产相结合进行充分发挥优势互补。

4.半分割半不分割法。对于疑难的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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