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而只是手段,其目的通过共有关系的衍生物权关系来解决共有物权结构性矛盾而设立。
如在物权关系圈子里,给予某些共有人以占有共有物的权利就是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次级占有权是受全体共有人约束的权利,次级占有权人是不能随意分割与处分共有物的,连股东与财产控股人也是如此。如果是两个以上数人共一用益物权之次级占有权,或者是一个用益物权与数个共有权发生磨合作用,我们也可以将其比拟为“外围的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同样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物权模式,同样准用法律规定或者习惯法的意思自治主义生效。以此类推,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权尽管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在列,仍然是属于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
3.准共有是次级准用权。对于准共有的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门指明了“准用的权利”。除适用准共有之特别规定外,也应当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次级共有权,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数人共有一财产权,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者,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如果说准共有是依附于所有权共有关系而设立,那么,次级准用权人对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所有权有统治权和对于下级物权有管辖权。
4.准共有存在特别权。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别权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别权、国家专属所有特别权、集体专属所有特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特许行业或者特许市场特别权等等,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权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别权。如准共有的债权特别权、抵押权特别权、质押权特别权、按揭权特别权、留置特别权、典当权特别权、地役权特别权等等权利,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以法锁锁定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甚至于债权人的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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